索 引 号: | 11371700004478263B/2023-04234 | 分 类: | 通知公告 |
发布机构: | 菏泽市民政局 | 成文日期: | 2023 年 05 月 23 日 |
标 题: | 菏泽市民政局《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公告 菏民罚决字〔2023〕015号 | 发布日期: | 2023 年 05 月 23 日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
内容概述: | 菏泽市民政局《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公告 菏民罚决字〔2023〕015号 |
- 索 引 号:11371700004478263B/2023-04234
- 分 类:通知公告
- 发布机构:菏泽市民政局
- 标 题:菏泽市民政局《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公告 菏民罚决字〔2023〕015号
- 成文日期:2023 年 05 月 23 日
- 发布日期:2023 年 05 月 23 日
- 内容概述:菏泽市民政局《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公告 菏民罚决字〔2023〕015号
菏泽市民政局《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公告 菏民罚决字〔2023〕015号
菏泽康元康复医院:
经查,你单位未按规定报送2019、2020、2021年度工作报告,并且有登记管理机关年报通知、社会组织管理平台年报记录等证据佐证。
在作出本行政处罚决定前,本机关依法向你单位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你单位逾期未提出陈述、申辩和听证的申请。现本机关认为,你单位违反了《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第二十三条“民办非企业单位应当于每年3月31日前向业务主管单位报送上一年度的工作报告,经业务主管单位初审同意后,于5月31日前报送登记管理机关,接受年度检查”的规定,且情节严重,依据《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拒不接受或者不按照规定接受监督检查的,由登记管理机关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可以限期停止活动;情节严重的,予以撤销登记;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规定,本机关拟对你单位作出以下行政处罚:撤销登记。同时,依据《社会组织信用信息管理办法》第十五条第七项的规定,自行政处罚决定生效之日起,将你单位列入社会组织严重违法失信名单。
因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公告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你单位应当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到市民政局领取《行政处罚决定书》,逾期即视为送达。
依据《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第二十八条和《社会组织登记管理机关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三十九条的规定,你单位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3日内,将《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登记证书》和印章上交本机关予以收缴。逾期不上交的,视为作废。
依据《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第十六条和第十七条的规定,撤销登记后,你单位应当在有关机关的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完成清算工作。清算期间,除办理注销及进行诉讼活动外,不得开展任何其他活动。自清算结束之日起15日内,你单位应当依法向行政审批机关申请办理注销登记。
如对本通知不服,可自收到本通知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菏泽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自收到本通知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菏泽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本机关将依法强制执行或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菏泽市民政局
2023年5月23日